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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刑法修正案》四读获通过,资本市场主体刑事法律风险空前加大,欺诈发行最高可判刑15年

2020年2月29日,信达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洪灿律师在新《证券法》施行前夕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指出:“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刑法》《公司法》相关法条的修改势在必行,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将成为一种司法演进趋势。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成本空前提高,严刑峻法、罚当其罪、人财两空或将成为下一时期的证券违法追责主旋律”。[1]其后的立法动向表明,随着核准制的淡出,在政府背书前提下的市场主体刑事责任轻刑化现象正在成为历史。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呼应了《证券法》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实现了二者的有效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也成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秩序的“双保险”。

具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资本市场犯罪的修改共有四条,分别是: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此番刑法修改,拓宽了资本市场相关罪名的规制范围,提高了部分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中包括【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在内的诸多亮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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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相关罪名的行为方式和构罪标准

(一)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新增三种行为方式,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明确增加三种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即“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作为情节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只简单列举了几种构罪情形,但并未给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衡量标准。修改后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给出了这一标准,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且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这一修改为判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的同时,也提高了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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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刑期上限提高3倍,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提高20倍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空前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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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了部分罪名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3]主体范围的扩大必将提高本罪未来的适用频率,加强了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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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体来说,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使下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或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在处罚行为人的同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以该罪论处。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扰乱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后置实体法保障。目前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清晰表达了监管层关于加大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坚强决心。在此背景下,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树立刑事风险思维,加强对刑事法律的学习,从法律风控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做好刑事合规与风险控制,以实现企业的基业长青、人财两安。

 


[1]《广东信达律所洪灿律师:严刑峻法或将成为证券市场监管主旋律》,载南方都市报,

https://www.toutiao.com/i6798865302860857860/?clicktime=1583109998&from=singlemessage&scene=1&isappinstalled=0&wxshare_count=4&pbid=6799017662828643854&enterid=1583109998。
[2]《彰显“零容忍”决心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载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2020-12-26/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2/t20201226_389489.html。

[3]同上注。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前后对比(点击查看大图)